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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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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贾汪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众全程监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府行为,贾汪区人民政府从民意咨询、民代听证、民众质
询、民调评价等四个层面改进政务运行方式,从2004年8月开始,实施政务“公众全程监督”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党风与党纪》等中央媒体对此进行了公开报道,给予了积极评价。现将贾汪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众全程监督”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借鉴参考。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积极探索政务公开的有效形式,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畅通政府与群众沟通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勤政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进一步促进政府系统勤政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贾汪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众全程监督”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更加符合民意,充分体现群众的利益,根据《关于实施政务“公众全程监督”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重大事务在研究决策、推行实施、效果评价等阶段,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应遵循“公开、依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众全程监督”制度以“为民谋利,听证于民”为主题,
主要内容包括民意咨询、民代听证、民众质询、民调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民意咨询
第五条 政府决策酝酿阶段,政府相关领导和涉及部门要深入到利益关系群体中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调研,面对面征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区政府,作为区政府决策的参考。咨询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政策的制定
(二)重要工程建设
(三)引起集访的突出矛盾
(四)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区有关部门根据调研报告拿出初步决策意见,召开民意咨询会,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具体事项:
(一)地点:区政府政务大厅
(二)参会人员:区政府相关领导、利益关系群体代表
(三)方式:群众代表提问区政府相关领导回答,并作详细记录
第七条 区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民意咨询会收集的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文本,并提交政府有关决策会议研究。
第八条 民意咨询会的时间和内容提前五天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告知社会,并接受群众报名,群众报名过多的,从中抽选或由群众推选参会代表。
第三章 民代听证
第九条 政府决策过程中,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决策会议,旁听决策过程。
第十条 决策会议召开前一周,区政府将有关议题告知区人大、政协,由区人大、政协抽选能够代表利益关系群体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区政府决策会议。同时在参加民意咨询会的群众中选取3-5名代表一并列席决策会议。
第十一条 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可以参与会议发言。
第十二条 列席政府决策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会前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第十三条 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会议过程和结果。
第十四条 相关决策文本、政府文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四章 民众质询
第十五条 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对政府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凡群众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政府提出质询。涉及群众比较多的和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群众质询会的方式,集中进行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沟通。
(一)质询会议每十天召开一次。
(二)群众提出的一般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都可以列
为质询议题。质询议题可以由群众提出后区政府排定,也可以由区政府直接发布。议题应提前五天公布。质询会如无特殊原因,一般应围绕提前公布的议题进行。
(三)会议由相关区长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当面接受群众质疑和询问,当面答复或解决,承诺解决办法和办结时间。
(四)提出质询的群众或利益群体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或解决措施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召开质询会议。此次的答复或解决措施必须达到群众基本满意并确保落实到位。有关部门不得因自身原因就同一个问题被连续三次提出质询。
(五)凡在质询会议中出现重大失误或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造成不稳定因素的部门领导,区政府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群众的一般性疑问和申诉,区政府相关领导要认真倾听或审阅,能现场答复或解决的,要指定部门负责人现场答复或研究解决。现场不能答复或解决的,要列出答复或解决计划、明确责任人并限期解决。
第五章 民调评价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执行前后,区政府邀请民意调查机构,就决策的相关问题深入利益群体展开调查分析,并把调查结果整合汇总,提交相关决策会议作为参考。
第十八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落实后,区政府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设置专门板块,组织群众讨论,广泛征求群众的评价意见。重点建设工程,组织群众代表现场观摩验收。
第十九条 区政府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或指定社会独立机构深入利益关系集中人群发放调查问卷,调查群众评价。
第二十条 调查结果经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对政府某项决策的落实情况,群众意见比较集中,不满意率在50%以上的,应依照政策和法律及时整改,涉及责任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实施政务“公众全程监督”制度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广电局、区软环境治理办公室等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制度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正确运用好咨询和质询活动的结果,将咨询、质询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
容之一和评比奖惩、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对同一问题第二次接受质询仍不能让大多数群众满意的部门,将对该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没有较大改进,被群众再次提起质询的,责令部门主要负责人辞职。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派记者参与咨询、质询和调查等相关环节的活动,并留下档案资料,
并根据需要在新闻媒体上播放、刊发,年终实行回头看,邀请专家或社会评价机构对纪录下来的资料进行点评。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筹备设立政务大厅,用于召开民意咨询会议和质询会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信箱向社会
公布,随时接受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区政府值班室为群众反映意见的常设窗口,7711110电话为常设热线电话,区政府值班室要及时做好群众意见、建议和申诉的记录和信件收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把本次活动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年底对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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